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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律师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

1123,我所主任陈阳律师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就上市公司将住宅改商用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安国纪”)日前公告称,公司以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位于上海闵行区金丰路588弄2区75号房产,建筑面积442.95平方米,总价7554.96万元,用于客户接待、业务洽谈等综合办公业务。上海证券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金安国纪决定购置的上述房产,不仅被称为“上海顶级别墅”,而且物业方明确仅限个人住宅使用,不可用于办公。而金安国纪在公告中,未提及该房产的使用性质等信息。

陈阳律师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将住宅性质的房屋做商业用途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该小区的管理规约,并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其中,有利害关系业主包含该房产相邻的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陈阳进一步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其住宅改商用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针对一些违法进行住宅改商用行为,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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