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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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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法律沿革 |
20世纪50年代中期,涉外仲裁在我国开始形成和发展。
1954年,我国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章程暂行规定》。
1958年11月,我国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195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正式设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仲裁规则。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试行) 》 公布,该法率先针对涉外仲裁立法。该法第 20 章分别对涉外仲裁的管辖、裁决效力、保全和裁决执行作出规定。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公布,从实体法的层面作出规定,明确在存在仲裁条款或书面协议时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其中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为涉外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6 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纽约公约》,这是中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其第28章及第29章部分条款,较《民诉法(试行)》在仲裁方面有所改进。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应运而生,并对涉外仲裁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法在明确仲裁整体制度框架的同时,也针对涉外仲裁的范围、程序、保全、裁决的撤销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具体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过去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 年和2012 年,《91民诉法》被大幅修订,这两次修订对于包括涉外仲裁在内的仲裁立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布,首次以成文法方式回应了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5 年最高院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018年1月1日,《仲裁法》(2017修正)实施。
2018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国际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并就保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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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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