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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历史
我国近代仲裁法律沿革


  • 1912北洋政府司法、工商两部颁行《商事公断处章程》同年9月颁订《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  1921年,颁布了《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规定仲裁可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争议。
  • 1927国民政府暂准援用北洋政府1912年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商事公断处虽按规定附设于其所在地的各商会但实际上只相当于一个调解机构其裁决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再起诉至法院解决
  • 1930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经修改也规定了仲裁程序其调整的对象是雇主与工人团体或者15名以上的工人发生的纠纷
  • 1933101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也有关于仲裁的规定
  • 194324晋察冀边区颁布《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同年4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仲裁委员会工作指示》对仲裁机构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 1949315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19498月19上海军管会颁布《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暂行办法》,其中有关于仲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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