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市场开始超越国界,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市场在推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跨国纠纷亦随之大量出现。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作用越来越为众多国家所重视。仲裁逐步由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仲裁扩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仲裁机构,也从纯粹的国内仲裁机构发展到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仲裁中心,各国在加快本国仲裁法的修订的同时,开始组建专门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常设仲裁机构。如英国于1892年成立了伦敦仲裁会(后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于1917年成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于1926年成立了美国仲裁协会,1922年国际商会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为了保护世界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裁决的强制执行迫切需要获得执行地国的司法协助。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力图解决这一问题,该议定书明确规定:“不同缔约国之契约当事人,就商务契约或者其他得以仲裁方式解决之事项,关于现在或者将来所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时,各缔约国应该承认该双方当事人协议条款之效力。”根据该议定书,1927年43个国家又签订了《日内瓦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公约》,使得在这43个缔约国所作之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促使仲裁在世界范围内而前述两个日内瓦公约已不能满足需要,因而195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美国纽约订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1986年12月,我国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87年生效。《纽约公约》已成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此外一些区域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亦开始出现,比如1961年一些欧洲国家签署了《国际商事仲裁欧洲公约》,1975年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为了推动各国仲裁立法的统一,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已被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澳门、美国的一些州等40个国家或者地区采纳为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法律。另外还有诸如英国等国家也依据示范法修改了本国仲裁法。示范法的广泛采用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趋同,对于发挥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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