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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历史
欧洲仲裁起源

    在古巴比伦时代,根据犹太人记载的故事,犹太人社区中发生的纠纷是通过他们自行进行的审判程序予以决定。公元前621年,希腊就有了成文法律制度,其中包含有仲裁的内容,城邦之间发生争议,常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塔克文王朝被推翻,产生了古罗马共和国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古罗马共和国在公元前454年至452年之间制定了制订了举世闻名的的《十二铜表法》,其中对仲裁多有记载。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保罗曾对仲裁下了这样的定义“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公元前390年,高卢族侵入罗马,铜表被毁,但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却被流传下来,而且日益发展,演变到公元11世纪至14世纪的中世纪时期,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欧洲风行了临时仲裁制度。所谓临时仲裁制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各自选择一名德高望重、知识渊博或为人公道正派的人担任仲裁人,再由两名仲裁人共同选定第三人为首席仲裁人,以此组成临时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判。13、14世纪,商事贸易极盛一时从而使得商事仲裁也十分活跃。这一时期的瑞典、意大利等商品贸易相对发达的国家都将仲裁视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14世纪初出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到了16、17世纪仲裁制度取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案也于1697年由英国颁布,后又于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于1892年率先建立了伦敦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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