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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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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终审确认当事人约定贸仲委原上海分会仲裁的案件应由贸仲委受理 |
2012年8月1日,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发布《管理公告》,中止对贸仲委原上海分会、原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原上海分会或原华南分会仲裁的,应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此后,两分会仍拒绝适用贸仲委依法生效的2012年《仲裁规则》,拒绝继续接受贸仲委统一的业务管理,并对外自称为“独立”的仲裁委员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贸仲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31日再次对外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贸仲委原上海分会和贸仲委原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原上海分会或原华南分会仲裁的,继续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贸仲委中止/终止两分会授权之后,2012年10月30日,大连海事法院就当事人约定原上海分会仲裁的案件,作出了(2012)大海商外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涉及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的问题。该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委原上海分会仲裁,虽然在签订合同后,贸仲委发布《管理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中止对原贸仲委上海分会的仲裁业务授权,但同时规定: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原贸仲委上海分会仲裁的,当事人应直接向贸仲委申请仲裁,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因此,根据当事人的上述约定,仍然可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法院继而驳回了原告要求争议应由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辽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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